新疆地方新规
发布时间:2014-06-10
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】
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,且不应低于B1级,严禁采用B2、B3级材料。第三条非幕墙式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:(一)住宅建筑1、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,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。2、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,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。当采用热塑性B1级材料时,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。(二)其他民用建筑1、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,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。(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商住楼,商业部分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,住宅部分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采用A级或B1级的热固性保温材料)。2、高度小于50m的建筑,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。当采用热塑性B1级保温材料时,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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